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3)佛南法执字第54-4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法时代盛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华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941、1942、1943、194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依法拍卖(或变卖)属被执行人林华铭名下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阳光路5号时代峰云名居16栋十单元101、201、202、301房(房屋唯一码:20100402326745、20100402326741、3970203559094、3938340167757)。
特此公告。
二0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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