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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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南法樵执字第353-2号迁出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3-10-29 09:55:19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2)佛南法樵执字第353-2号

申请执行人刘哲与被执行人廖文乐、霍少平、伦志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的(2012)佛南法民一初字第41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拍卖了被执行人廖文乐所有的座落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樵高路崇南段四季康城冬雅园2座717房(证书号:4999509)、被执行人霍少平所有的座落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樵高路崇南段四季康城冬雅园2座718房(证书号:5684716)。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现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及其他人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日内自行迁出上述房屋。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及支出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或拒不迁出人员承担。

特此公告。

                                二○一三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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