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3)佛南法狮执字第46-2号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吕绍文与被执行人刘志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志安没有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佛南法狮民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拍卖属被执行人刘志安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穆天子山庄椰树泉12号别墅及该别墅所属的土地使用权【房屋证号:0200041234,土地证号:国用(2009)060512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现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刘志安及上述房屋的使用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七日内自行迁出上述房屋。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搬迁。
特此公告。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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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伍法官、黎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