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1)南法执字第4088-1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月贞与被执行人谢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谢秀英没有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61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依法拍卖(或变卖)属被执行人谢秀英与案外人谢汉宏共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道罗湖平安街27号顺景楼A701房及20号单车房之一(证书号:6241813、1638621)。上述房屋的相关权利人如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的,本院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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