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3)佛南法罗执字第534-4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萧锐松与被执行人朱波华、朱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依法拍卖(或变卖)属被执行人朱波华所有的位于罗村联星管理区宣巷村房屋两套(证书号分别为:0068375、3193016)。如对上述财产的所有权及处理有异议者,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不予受理。
特此公告。
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