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3)佛南法罗执字第557-4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岳小茹与被执行人林焕青离婚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佛南法民一初字第204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依法拍卖(或变卖)属被执行人林焕青所有的座落于南海区罗村镇罗湖区乐园一路1号桂江楼D807房及夹层27号单车房之一的房产(房产证号:C2941575)。如对上述财产的所有权及处理有异议者,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不予受理。
特此公告。
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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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李善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