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2)佛南法罗执字第206-4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聂锐明与被执行人邓明清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邓明清未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南法民二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此,本院决定依法拍卖(或变卖)属被执行人邓明清所有的以其妻子刘海兰名义登记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道罗湖北区金湖花园富乐苑B梯401房及401单车房(证号:0200136102)。如对上述财产的所有权及处理有异议者,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不予受理。
特此公告。
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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