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3)佛南法执字第1075-3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执行人刘敬海、李金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佛城法民三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依法评估、拍卖(或变卖)属被执行人刘敬海名下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博爱路南海湖景湾花园湖茵轩(02栋)C座601房(证书号:0200104379)。
特此公告。
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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