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2)佛南法执字第4013-21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大洋粉末厂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松岗正鹏五金塑料喷涂厂、樊新财、樊家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佛禅法民二初字第180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依法评估、拍卖(或变卖)属被执行人樊家豪配偶陈冬媚名下所有的位于狮山镇松岗沿江北路18号柏涛轩A2座203号房(证书号:4126374)。
特此公告。
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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