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3)佛南法桂执字第369-4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甘顺明与被执行人吴艺坚、梁桂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2013)佛南法桂民二初字第20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依法拍卖(或变卖)属被执行人吴艺坚所有的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东二西约村的住宅用地四块及其地上建筑物[原土地证号分别为:国用(1995)特4937、国用(1995)特4940、国用(1995)特5456、国用(1995)特5458]。
特此公告。
二○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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