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3)佛南法执字第797-3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执行人陈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陈彦没有履行南海区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佛南法民二担字第9-1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依法拍卖(或变卖)属被执行人陈彦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南国桃园香格里拉花园121栋501房(房产证号:7248673)。
特此公告。
二0一三年十月十六日
联系人:张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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