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3)佛南法丹执字第230-2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林海生与被执行人黄伟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黄伟胜未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佛南法民一初字第222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为此,本院决定依法拍卖(或变卖)属被执行人黄伟胜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门口朗干警楼东座201房一间(证号:4270983)。
特此公告。
二○一三年 七 月四 日
联系人:杜焕成 黄成昌
执行局电话:(0757)8543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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