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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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法院发布多起安全生产事故判例,法官提醒市民要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罔顾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将被判刑

区人民法院2018-01-05 15:35:56
    昨日,南海法院发布了几起因罔顾安全生产规定进行作业,后发生严重事故的典型案例,再次警醒市民,要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牢记生命至上、安全第一。
    ■案例一
    未经动火审批引发爆炸事件
    导致四人死亡
    里水镇有家通通(化名)公司,以柴油为燃料,生产沥青混凝土,但长期未建立、落实危险品专门安全管理、动火审批等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黄某前、周某、张某为公司股东,共同负责该公司的日常运作与管理。
    2016年4月23日晚上6点,通通公司生产主管黄某森,未经动火审批,违规指挥黄某荣等人,在柴油储罐顶部进行电焊作业。
    期间,电焊火花飞溅进入相邻储存有柴油的储罐内部,致使柴油罐内爆炸性混合气体发生爆炸,并引发现场可燃物燃烧,致被害人黄某森、黄某荣、黄某林、李某4人死亡,黄某越受轻伤。
    2016年11月25日,南海检察院指控黄某前、周某、张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并向南海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院认为,3名被告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前、周某、张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轻伤,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综合黄某前、张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3名被告人均犯重大责任事故罪,黄某前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
    ■案例二
    未经消防审核线路短路起火
    仓库被烧毁
    2008年10月,叶某在大沥镇成立佳佳公司(化名)。当时,叶某没申请消防部门审核验收,也没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之后,叶某陆续雇请李某及欧某工作,由李某担任公司经理,负责日常运营及管理。经营期间,叶某还将该中心作为仓库租赁给他人储存货物。
    由于未严格遵守执行消防规定,2015年11月28日22时许,佳佳公司C40-41号铺位卷闸门上方公用线路短路起火,引燃彩钢瓦顶棚下方的泡沫保温隔热材料而蔓延成灾,导致佳佳公司A区、C区、D区共1万多平方米仓库及存放的货物被大火烧毁。
    失火后,李某主动到现场参与事故处理并配合调查,佳佳公司积极与承租商户协商赔偿事宜。经协商,共赔偿承租人货物损失共19854992.2元。2016年8月3日,叶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南海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叶某、李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6月2日向南海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李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叶某、李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李某作为公司管理人员,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叶某、李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叶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李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法官提醒
    生产者管理者要有安全责任意识
    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生产者自身要有安全意识,管理者要有管理的责任意识,从源头抓起,防患于未然。
    尤其是单位要全面负起主体责任,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的经营管理之中,采取一切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杜绝本单位发生火灾事故,否则引发火灾事故,即使没有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也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2017年12月20日登于珠江时报第A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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