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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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报:“熊孩子”驾“车”撞伤老人 父母被判担责

区人民法院2017-04-21 16:50:56
    如今生活小区内外均设置有不少公共活动区域,每日都有居民带着家属在小区散步休憩,但因活动范围狭窄,不少居民安全意识不高、对未成年儿童看护不够,也产生了颇高的安全隐患。
    近70岁的谢老太就是这么一位“遭殃”的小区住户。2016年12月的一天,住在南海区大沥镇某小区的谢老太晚饭后一个人带着孙子下楼散步,同一小区的住户唐某夫妇也带着6岁的儿子小乐(化名)在小区活动中心玩耍。不久,唐某夫妇前往小区门口购物,留下小乐独自与其他儿童一起玩耍。
    小乐有一辆电动玩具车,能自己驾驶着玩。待他启动自己的电动车往前开时,正好撞上了正在追着孙子的谢老太。谢老太顿时倒地不起,经路人相助后站了起来,但老人当时仅是头晕脑震,小乐见状便以为没有大碍,便玩耍一会后回家了。
    谢老太当晚仍觉不适,便前往医院就诊,确诊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治疗及住院期间支出了3.5万余元的治疗费用。事故发生后的次日,谢老太的家属通过查看监控录像找到了唐某夫妇,要求赔偿损失。
    唐某夫妇得知是小乐造成老人受伤后,赶紧向老人家属赔礼道歉。但他们也认为,谢老太是在追孙子的过程中被电动车剐蹭的,也并非全部都是小乐的责任。
    双方协商不成后,谢老太将“肇事”男孩和他的父母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2万余元。
    南海法院分析,小乐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谢老太在小区内的活动中心被小乐驾驶的电动玩具车撞倒并受伤,由此遭到了人身损害,作为监护人的唐某夫妇依法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另外,两人尽到了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小乐在自己居住的小区内与其他小朋友一起玩,符合常情、常理,其监护人亦在小区内陪伴,而小孩驾驶电动玩具车在行进过程中撞到了正在行走的谢老太,事件具有一定突发性,应当认定夫妇两人并非完全未尽到监护责任,可酌情减轻其侵权责任。
    法院在判决中分析,鉴于两人作为监护人在事件发生时并不在场,而电动玩具车对旁人具有一定危险性,故两人也有疏于监护的地方,因此酌定减轻两人20%的赔偿责任,即唐某夫妇应对谢老太的损害负80%的赔偿责任。依法核定谢老太医药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4.2万元及精神损失费2000元,最终一审判决唐某夫妇赔偿谢老太医疗费等3.3万余元及精神损失费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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