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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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时报:为施工破坏他人祖坟 男子被判赔精神抚慰金

区人民法院2017-04-21 16:49:21
    佛山男子承包集体土地后施工挖地,没想到施工地块下为当地村民的祖坟,勾机采挖导致坟墓受损,村民纷纷起诉承包者,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迁坟费、误工费等。记者从南海法院获悉,该案已于近日宣判,承包人需赔付每位村民精神抚慰金,并赔礼道歉。
    余某从2014年起开始承租里水镇某村的集体土地用于种植花卉树木,承租面积为10余亩。因种植需要,余某雇佣了机器施工,以重新平整地块,平整的范围则超过了原承租面积,涉及了相邻村落的土地。
    去年4月初,隔壁村落的村民游某路过余某施工处时,远远瞅见正有人使用勾机挖掘土地,赶紧上前阻止,称不少村民的祖先埋葬在这块土地下,不可随意动工挖掘,应立即停工,恢复土地原状。
    但余某对此不以为然,“土地并没有埋葬死者的痕迹,也未见到遗骨、遗物。”便安排工人继续开挖,最终导致7座墓穴被损坏。
    协商不成后,2016年底,祖坟遭到破坏的10余名村民将余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余某支付精神损害费、迁坟费、误工费共计30余万元,并赔礼道歉,恢复原貌。村民们表示,之所以地上看不出来有坟墓,是因为1998年到2004年间,原南海市政府、佛山市南海区政府开展殡葬制度改革,在该地区开展平坟活动并禁止在坟头祭拜,祖坟也被整治,政府按每个坟头补偿了一定的平坟费,如今村民已都不在坟地祭拜,但在自家的祖坟上放置了砖块作为标记。
     对此余某则觉得十分“无辜”,自己承租这块地两年多了,承租时地上都是杂草,也从未有人告知自己地下有他人祖坟,村民们到这时才来起诉更是有“动机不纯”之嫌。
    法院则经审理认为,经过殡葬制度改革,村民已不在坟地祭拜而是在家中祭拜,祖坟的祭拜意义已经削弱。余某雇佣勾机对村民们的祖坟所在土地进行勾挖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村民祖坟遭到破坏的损害后果,侵害了死者的人格利益,使作为死者亲属的村民遭受到感情创伤和精神痛苦。
    法院认为,虽然余某称事先并不知情地下有他人祖坟,但其勾挖区域超过了承租范围,而且在有人提醒时,也未及时停止并采取补救措施,而是继续施工,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主观上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事后余某也未积极争取村民的谅解,村民们主张余某向其赔偿精神抚慰金并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案情并结合本地区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水平将精神抚慰金酌定为6000元。而村民们主张的其他损失及恢复原地貌的要求,则没有相应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南海法院一审判决余某应支付村民们精神抚慰金共计4.2万元,并赔礼道歉,驳回村民们的其他诉讼请求。据悉,余某已提出上诉,案件将于佛山中院开庭审理。
    据承办法官介绍,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自然人死亡后,非法利用、损害其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其近亲属因此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所以,破坏坟墓是一种侵害死者人格利益,伤害亲属感情的行为,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同时,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规定,如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应处以拘留、罚款等。如故意破坏墓穴后,还有挖开棺木敞露、猥亵、毁坏、践踏尸体等行为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则构成侮辱尸体罪,将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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