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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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日报:小区内受伤 谁要担责?

区人民法院2017-03-02 15:39:13
    在楼梯内摔伤、游泳池内溺水、车库内绊倒、门禁设施伤人……如今,小区生活为市民提供多种生活便利设施,但同时也产生了不少安全隐患与法律风险。记者从南海法院获悉,该院通报近两年物业设施致人身损害的典型案件,为市民提出法律建议。
老太车库内跌倒 物业公司赔偿40%损失
    2016年9月底的一天,早上7时许,69岁的关姨像往常一样,起床后推着婴儿车出门遛弯,没想到人还没走出车库,婴儿车前轮就被车库内的伸缩缝紧紧卡住,随即关姨连人带车摔倒在地上。幸好孩子没有大碍,但关姨被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
    关姨受伤后气愤不已,认为是物业公司没有及时维修伸缩缝,导致伸缩缝变宽,也没有设置警示标志,更未在伸缩缝上设置照明灯具,才导致自己不慎摔伤。在多次与物业公司磋商未果后,关姨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医药费、护理费、伙食费等共计8万余元。
    对此,物业公司表示,伸缩缝是为防止路面裂缝而预留,是必要合理的基础设施,而且关姨年岁已高,受伤时还用手推车推着婴儿,不能排除是不合理操作才导致摔倒,公司已尽到合理防护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并无责任。
    该案于近日宣判。法院认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中小区楼下的车库中确留有较大伸缩缝间隙,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增加了行人的危险,而物业公司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及时消除该安全隐患,对于隐蔽性危险亦未及时进行告知或警示,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但关姨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对小区路况具有认知能力,且其所使用的婴儿车过于简陋,车轮被严重磨损,此婴儿车本身上路即具有极大的安全隐患,因此关姨对事故的发生具有相当的过错。综合双方过错程度,确定物业公司应对关姨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故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关姨损失3万余元。
图方便冲门禁关卡 造成手腕骨折
    进入小区需要刷卡通过门禁,这在封闭式小区建设普遍的城市可以称之为“常理”。但不少居民嫌麻烦,往往“冲关”进入,南海某小区居民廖老伯就是这么一位。
    廖伯在小区内住了11年,属于“元老级”住户,对管理规定十分熟悉。2015年年底,他在一次骑车返回居住小区时,眼看门禁栏杆呈立起状态,便未单独刷卡,想着直接通过门禁。哪知闸门并非自动感应,在廖伯经过时突然落下,顿时廖伯被砸地血流不止,经诊断为右腕三角骨撕脱性骨折、气滞血瘀证、下唇挫伤。
    “因为刷卡有时没有用,而且大家又比较熟悉,受伤那天我看见栏杆竖起,便以为不用刷卡可以通过。”廖伯解释自己的“冲关”行为,坚持认为物业公司应对自己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并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院。
    法院查明,廖伯通过小区门口之前,有其他人员进入小区,而小区门禁栏杆在行人通过后未及时放下,他进入小区时门禁栏杆亦处于竖立开放状态,导致他错以为不需要刷卡亦能进入。故认为,物业管理公司没有严格按照“一杆一人”的制度及时放下栏杆,其在门禁出入的管理上存在过错;而廖伯作为小区老业主,其应当知道进入小区门禁要先刷卡,但其在未刷卡的情况下存有侥幸心理,过于自信的认为栏杆不会降落,故其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其自身行为亦存在一定的过错;综上,酌定物业公司应对廖伯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四千余元予廖伯。
法律小贴士
    日常生活中,何种情况属于物业管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责任呢?
    包括以下三种形式:
    (1)在服务设施、建筑物管理等硬件管理上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业主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或者违约责任。
    (2)由于物业管理人员素质不够,或者不尽职责,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业主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或者违约责任。
    (3)物业服务企业对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使业主遭受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另外,除了小区以外,宾馆、酒店、卡拉OK厅、银行等服务经营场所也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权益受侵害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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