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记者刘艺明 通讯员卢柱平)徐某在路上发现有人发生交通意外被困后,马上下车营救,在寻找工具施救的过程中,却被由刘某驾驶的汽车撞成了重伤。交警随后认定,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承担次要责任。徐某认为,自己是“见义勇为”不应担责,于是将被救者和肇事司机告上了法庭,要求重新认定责任并索赔。近日,南海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路遇车祸施救却被撞伤
2014年7月27日凌晨3时多,徐某像往常一样驾车到广州批发水果。当行驶至龙高路大同跨线桥时,他发现前面有一辆粤E号牌轻型厢式货车因为发生交通事故停在道路中间。仔细看车牌后,他发现是朋友李某的车子。
他赶忙停车上前查看,发现李某的双腿卡在驾驶座内无法动弹。正当他准备打开李某车子右后门找工具施救时,后方刘某驾驶的一辆粤×号牌轻型仓栅式货车却迎面撞了他。
事故发生后,徐某被送院治疗,产生医疗费18万余元,除了刘某支付4万余元外,徐某自付了约14万元。
交警大队认定施救者要担责
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和徐某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对于这样的事故责任划分,刘某和徐某均表示了不满。徐某称,作为施救者,他在事故中不存在过错。刘某则认为,李某驾车与前车发生追尾,虽然双腿被困,但头脑清醒,手部可以活动,却没有开启警示灯,未尽相关提醒义务,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李某应当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徐某于是一纸诉状将肇事司机刘某和被救者李某,以及他们各自的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55万余元。4月8日上午,案件在南海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由于各方意见分歧较大,法庭宣布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