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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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保安打死小偷 11人获刑

区人民法院2015-05-04 15:56:52
                                              工地赔偿死者家属50万元
    3月17日,佛山市南海法院通报,南海区桂城某建筑工地1名经理和10名保安因为打死一名到工地盗窃的小偷而获刑。
    缘起 副经理组织多名保安抓获两名小偷
    据公诉机关指控,去年5月10日,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某建筑工地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被偷了铝模板。同日晚上,工地项目副经理的被告人蒋某乐组织保安被告人吴某侃、胡某斌及黄某某、陈某海开会,安排晚上加强安保抓小偷。
    次日凌晨,葛某红等3人抓获被害人周某化,并将被害人周某化带至工地1号门空地处。
    随后,又抓获进入工地盗窃的被害人王某泉。罗某、胡某斌等人对王某泉拳打脚踢,并将王某泉带下楼。期间王某泉逃跑,后被抓获。同样,也将被害人王某泉带至工地1号门空地处。
私审 轮番殴打致1死1伤
    工地保安在进一步搜寻未发现其他小偷后,葛某红、黄某柳等被告人在工地1号门空地处轮番对被害人王某泉、周某化殴打。后项目副经理蒋某乐让保安员打电话报警。
    10时许,被害人王某泉抢救无效死亡。归案后,葛某红、蒋某乐、吴某侃、杨某历、胡某江、刘某斌、罗某如实供述其罪行。
经法医鉴定,王某泉符合创伤性休克、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周某化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 因故意伤害罪11被告人被判刑
    案发后,工地方面赔偿王某泉家属50万元,赔偿周某化3.4万元。王某泉家属及周某化对本案的被告人均表示谅解。
法院一审判决葛某红有期徒刑五年,其他1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三年不等,缓刑三至五年。
    据庭审该案法官介绍,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明确规定了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唐梦 卢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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