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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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货被追尾后离开现场引发逃逸之争

区人民法院2014-12-03 16:49:30

                                                                        南海法院判决货车司机担责五成

本报广州11月7日电  高速路上男子醉酒驾驶雷克萨斯轿车追尾大货车当场死亡,被追尾货车司机却离开现场。交警部门认定司机逃逸,而司机则坚称毫不知情。今天,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对外发布该案一审判决结果,法院认定货车司机的行为属于肇事后逃逸。
    小轿车司机醉驾追尾大货
    今年2月11日凌晨4点,原告阿玲被一阵急促的电话铃声惊醒:她丈夫阿强在佛山一环高速路上出事了。
    交警部门的监控视频显示,当日0时50分许,佛山一环雅瑶大桥路段,一辆满载的大货车正由南往北缓慢行驶。几秒钟后,一辆小轿车以目测高达100公里以上的时速撞上正在爬坡的大货车尾部。小轿车停在路中间,而大货车则继续行驶。
    现场勘验结果显示,雷克萨斯轿车车头被撞得面目全非,司机阿强已当场死亡,尸体散发浓烈酒味,小轿车并无刹车痕迹。经鉴定,阿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0.3mg/100ml,超过醉驾标准1倍。警方认定阿强属醉酒驾驶。
    视频还显示,追尾发生后,大货车从原来行驶的中间车道靠右行驶。而在最左边超车道的另一辆小轿车则打着“双闪”也紧跟其后靠右行驶并停在路边。车主莫先生下车跑到事故现场观看情况并报警。
    莫先生作为事故目击者作证称,在他靠边停车时,大货车也在他前方约60米处靠边停了有几秒钟,但没有人下车。当他下车后,大货车就开走了。
    经过排查,警方锁定了一辆皖K号牌的重型拖挂车。在事故发生7天后,警方在广州芳村一停车场查获了肇事货车。货车司机刘平三于2月21日前往交警部门接受处理。
    据刘平三介绍,2月10日晚,他正将一车废纸皮从广州芳村运送到清远,而跟车的则是货主的儿子小曲。
    货车司机声称不知被追尾
    面对交警的询问,刘平三表示其在事发路段没停过车,也完全不知道曾被追尾。小曲表示他一般都在打瞌睡,时而清醒,没发现刘平三停过车,也没感觉到碰撞。刘平三说直到次日早上8时才发现车尾有严重被车碰撞的痕迹,备胎也不见了。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平三驾驶反光标识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且在发生事故后没有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迅速报警,导致车辆的行驶速度和装载情况等证据消失,依法应承担主要责任。而阿强醉酒驾驶应承担次要责任。
    此后,刘平三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刑拘。公安机关随后提请批准逮捕,但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经查,肇事车辆由其雇主张东红实际支配,并挂靠于安徽省临泉县新星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进行运营。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4月16日,死者家属将刘平三、张东红、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声称各种损失共计112万余元,主张交强险赔付12.2万元后,各被告连带赔偿余下损失的80%即80万余元。
    是否逃逸成庭审焦点
    刘平三是否知道被追尾、是否属于逃逸成了庭审焦点。
    被告方认为,事故发生地段照明条件充足,故刘平三驾驶的货车反光标识不符合技术标准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当日天气较冷,车窗紧闭,刘平三未听到任何声响,不知道发生交通事故,故不存在逃逸情形。
    刘平三的代理律师还提出,根据检察院不予批捕的决定,可以认定刘平三没有交通肇事逃逸,不应负事故主要责任。而阿强醉驾致神志不清、反应迟钝且超速驾驶,是发生追尾的根本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原告方则认为,“可知碰撞的一刻对大货车,也是很大的一个冲击,除非刘平三当时处于神志不清等失去理智的情况,否则是不可能不知道的。”原告律师提出,本案属于民事侵权案件,而不是刑事案件。对于“逃逸”的理解,在刑事层面是严格责任即只能是“故意”,而在民事层面则是非严格责任即允许推定,除了“故意”之外,还可以是“过失”。即使刘平三真的不知道被追尾,但是其在驾车时没有注意行车安全,并在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也是存在严重过错。
    逃逸前提是肇事者知道或应当知道
    南海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平三存在肇事后逃逸的行为。
    理由有三:第一,结合事故现场的视频资料、案外人莫先生的调查询问笔录,可查实在事故发生后,刘平三驾驶肇事车辆停靠在路旁作短暂的停留后继续驾车离开;第二,从视频资料及死者所驾驶的雷克萨斯轿车的严重受损状况,可认定事故发生时的碰撞力度非常巨大,故刘平三辩称其不知道事故的发生,不符合常理;第三,虽然检察机关对刘平三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但不能据此认为检察机关否定了刘平三的肇事后逃逸行为。因此,可以认定刘平三应当知道交通事故发生但仍然离开现场,可以认定其存在肇事后逃逸的行为。
    经核实,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车辆损失等共计105万余元,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1.2万元予原告。对于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法院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刘平三对原告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损失93万余元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刘平三在本案中应赔偿46万余元予原告,其雇主张东红、车辆挂靠单位新星运输公司负连带责任。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尚未提出上诉。(林劲标  卢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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