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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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贴银箔”≠全套“银色”

区人民法院2014-08-05 09:07:54
                     消费者和商家由于“字眼”问题产生纠纷,因消费者无法举证,退款请求被驳回
羊城晚报讯 记者郑诚,通讯员柱平、凌蔚报道: 佛山的简先生在网上买了一套沙发,但他所要求的银色却变成了金色,这究竟是卖家耍无赖玩文字游戏还是买家一厢情愿理解有误?23日,记者从佛山市南海区法院获悉,由于简先生没有举证证明其主张,法院判决驳回其要求退款的诉讼请求。
  买家具遭遇货不对板
  2013年1月8日,家住佛山禅城的简先生在某网络商城的“豪庭”旗舰店购买家具,因家具需要订做,简先生就在“豪庭”人员陪同下,前往家具生产厂家即南海丹灶某家具厂查看家具样品。经过挑选,简先生最终确定购买1张床、2个床头柜和1套沙发,折后价为3.98万元,他当场在该家具厂的POS机刷卡付款。
  两个月后,简先生收到了所订购的家具。“我订购的沙发是银色的,但是厂家交给我的却是金色的,这与我的房屋装修风格完全不搭。”简先生认为这属于货不对板,于同年9月向南海区工商局丹灶分局消费者委员会投诉,要求家具厂及“豪庭”退货退款。由于双方无法协商解决,简先生将家具厂告上了法庭,要求其退还货款3.5万元。
  随后,案件在南海法院丹灶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争议焦点1:卖家是谁?
  在庭审中,被告家具厂称家具不是他们卖给简先生的,因为被告从不零售产品,所有产品均由代理商经销,简先生是向“豪庭”购买的产品,而“豪庭”是被告的客户之一。
  而简先生则坚持认为他是与被告家具厂签订的买卖合同,因为付款就是在被告厂里进行的,家具也是被告生产的,所以卖家应该是被告家具厂。
  家具厂承认,简先生当时确实是在其厂里刷卡付款的,不过这是因为“XX豪庭”是其合作代理商之一,“XX豪庭”让家具厂代收货款。
  争议焦点2:金色还是银色?
  庭审中,简先生出示了“XX豪庭”订货单一张,上面写明了沙发的型号并加注“贴银箔,换客户自选皮”,简先生还提供了3张他收货的沙发照片,证明被告向原告交付的沙发不是订单约定的银色而是金色。
  而被告称,简先生订购的沙发就是这个颜色,“这个颜色叫香槟色。”被告提供了拍照存档的样品一套作为证据,“该样品就是‘贴银箔’的香槟色家具,原告错误地理解‘贴银箔’就是银色,‘贴银箔’只是一种工艺,并不是指颜色。”
  但简先生认为,按照普通消费者的理解,“贴银箔”就是指银色,并不是被告所说的工艺。
  此外,被告家具厂表示,网络商城对于退换货是有规定的,自收货之日起一周内可以无条件退货,但简先生使用了几个月的家具后,再以颜色不对为由要求退货是没有道理的。
  判决:退款请求被法院驳回
  法院经过审理,首先认定涉讼沙发的销售者是“豪庭”网店而非被告家具厂。法官分析称,原告提供的书面订货单上显示的销售者是“豪庭”网店,原告主张该网店是被告家具厂所开办的,但并未就此举证,因此未获法院采信。
  法院同时指出,简先生认为双方口头约定沙发的整体颜色均为银色,但简先生未能就此进行举证。根据一般的家具生产工艺流程,贴银箔只是对框架部分的一种加工工艺,简先生仅以“贴银箔”主张沙发框架及软饰整体均为银色,缺乏有力理据。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简先生应及时检验并在发现产品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简先生在2013年3月份收到沙发,对于颜色等产品外观状态,原告应能及时发现并提出异议,但其在收货后从未与“豪庭”网店联系要求处理,直至9月份才向消委会投诉,要求被告退款。因此,简先生未履行及时通知的义务,应视为产品符合约定。
  对于简先生要求被告退还3.5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郑诚、柱平、凌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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