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职责
(一)审理本院管辖的一审刑事、民商事案件;审理上级法院授权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审理上级法院指定审理的案件。
(二)审查处理不服本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
(三)执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申请执行案件,其他法院委托和上级法院指定执行的案件,向本院申请执行的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仲裁机构的仲裁,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四)结合审判工作宣传法制;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权力运行图
备注:具体权力运行以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