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出台的目的、意义
为进一步落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要求,依据不动产统一登记等相关规定,探索规范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登记规则,维护入市交易安全,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以租赁方式入市的产权登记。《办法》规定租期10年或以上,全部缴清租金的(不包括部分或全部物业抵租金的情形),经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表决同意注销原土地使用权证书,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和相关税费后,承租人可以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登记。
(二)关于集体土地整备的登记问题。《办法》规定了整备集体土地涉及的登记程序,细化了需要递交的材料及登记规则。
(三)关于产业载体项目的分割登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产业载体项目可分割登记、分拆销售的比例,要求在办理登记时,预售人须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产业用房预售许可证(须附上各层房屋平面图,并注明可以预售的产业用房位置),不动产证书上注明到期由村集体无偿收回等内容。
(四)关于产权不一致的登记问题。《办法》规定了产权不一致登记的范围、登记类型、办理流程,要求须经过村(居)委员会、镇(街道)城乡统筹局、区城乡统筹办审核,保证信息的真实性。
(五)关于权属调整办理登记的问题。《办法》规定了片区综合整治范围内涉及到土地权属调整须报区政府审批通过,申请整合归宗、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互换的,应当提交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区试点办出具的片区综合整治项目认定批文作为必选材料。申请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置换的,具体操作细则另行发文规定。
链接:千年古郡·幸福南海(南海区人民政府网)http://www.nanhai.gov.cn/cms/html/9306/2017/20171227144912078734868/20171227144912078734868_1.html